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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著作权人各执一词

《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及录音带
1998-07-1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曾影响了几代人的成长,想不到今天却引起了几起著作权侵权纠纷:先是1997年12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起诉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孙敬修爷爷讲故事》一套书侵权;然后是1998年3月30日,孙敬修之子孙全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中央电台少儿部主任易吉英等人编写的《幼儿园教育活动教师参考用书——语言领域》中有侵权行为;紧接着在1998年5月20日,孙全来和孙敬修弟子肖君成状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少儿部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权,理由是北师大出版社所出《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一书及录音带上印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小喇叭’节目组编辑制作”的字样。

7月8日,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孙敬修之子孙全来、弟子肖君成与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在谁是著作权人、原被告主体资格、诉讼时效等问题上各执一词。

原告认为,电台和出版社将孙敬修生前演播灌录的15盒《西游记》录音带公开发行,事前未与孙敬修著作权继承人孙全来签订出版合同,只在事后付给其700元“劳务费”,且擅自在音带包装上印上孙敬修的照片,侵犯了孙敬修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录音演播作品的著作权。当年12月,该出版社为配合音带又出版发行了与音带同名的故事书,上标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小喇叭’节目组改编”。原告认为,书中收录孙敬修改编的《龙宫得宝》、肖君成改编的《大战金兜洞》和《大战雷音寺》三篇故事时,未同两原告订立合同,未征得两原告的许可,也未向两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孙敬修对其改编故事作品的著作权、孙全来对父亲著作权的继承权、肖君成对其改编故事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中央电台对此案中孙敬修的著作权提出异议,指出这些作品是由少儿部编辑改编创作而成。原告说,孙敬修对每段故事都做了精细的润色、加工,而该书出版后未向其付给任何的改编、加工报酬。中央电台认为“润色加工”构不成创作,不能要求“改编加工报酬”。孙敬修不是作品著作权人,其继承人也不能要求对作品著作权的维护;至于《龙宫得宝》一文是由电台少儿部的编辑郝尚勤改编而成。对此原告表示不同意见,因为《龙宫得宝》的署名是孙敬修。

中央电台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电台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自己制作的广播节目,无须征得任何人许可,被许可复制发行者应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电台已付给原告700元人民币和两套录音带。而原告认为这700元的名目和构成极不明晰。

法庭上还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就是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起计算。中央电台称,孙全来于1993年6月打电话时对音带出版之事已有所知,肖君成则在1993年8月花3000多元购买了该音带,对此事也很清楚,而二原告主张维权则是从1997年才开始的。原告则认为,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自1993年持续至今,侵权作品现仍在市场上销售,因此本案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据悉,此案将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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